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在基層法院開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見》。今后,江蘇各基層人民法院均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速裁組,在審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訴訟標的不大的勞動合同糾紛、物業糾紛、銀行卡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12類案件一律適用速裁程序。據了解,這是江蘇省高院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便利訴訟的又一舉措。
江蘇省高院有關人士介紹,民商事案件速裁是指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審判效率的工作機制。法院將最大限度地依法簡化民事訴訟程序,在傳票、法律文書送達方面,更注重利用現有的通訊手段,如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及時傳喚當事人;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審理期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方法,力爭使每起案件都能收到案結事了的辦案效果,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各地基層法院要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速裁組或設立專門審判庭,負責民商事簡易案件的速裁工作。當事人起訴的民商事案件,適宜調解的,法院應當在立案登記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主動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的調解,屬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時應當確定適用速裁程序:
(1)小額訴訟案件;
(2)選民資格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5)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7)銀行卡糾紛;
(8)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9)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10)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11)其他在一定訴訟標的額以下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糾紛;
(12)立案登記法官認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糾紛。
其中,“一定訴訟標的額”由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轄區案件情況自行確定。
《意見》同時明確,下列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2)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原告在起訴時提出評估、鑒定申請的,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涉及公司、證券、保險、票據、房地產領域的新類型糾紛;
(6)破產清算案件;
(7)除選民資格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以外的特別程序案件;
(8)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糾紛;
(9)立案登記法官認為不適宜適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糾紛。
適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原則上應當當庭宣判。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電話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取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應訴通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其中,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應當當即送達。確實不能當即送達的,應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并最遲在達成調解協議或宣判后三日內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