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規范引導保障促進作用發揮教育評價指引示范功能
最高法院通報踐行核心價值觀有關情況和典型案例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以來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10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了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巡視員王玲主持通氣會。
郭鋒介紹說,全國法院高度重視法治的規范、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努力堅持司法為民,嚴格規范司法行為,通過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改革、打擊虛假訴訟、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等舉措,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司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形成了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司法環境。
通報案例: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鄧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3日,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并在所在地鎮政府進行備案。2011年6月21日,該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在所在地鎮政府備案。2011年,該小區業主委員會開始對小區自行管理,同年制定了《自治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自治管理的范圍、內容及收費標準等。鄧某系該小區業主,其沒有按照業主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時間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該小區業主委員會遂將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交納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鄧某認為:本案案由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權主張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應當是與業主建立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物業管理企業。原告作為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其成立未經過小區業主表決,亦不是合法的物業管理企業,其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見,法律賦予業主對所居住的小區的物業管理予以選擇的權利,業主有權對所居住小區進行自治管理。本案中,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受業主大會的委托負責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并制定了《自治管理辦法(試行)》,其與業主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系。作為小區業主,被告在接受了相應的物業服務后應該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被告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辯稱意見未被采納。
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判決:被告鄧某給付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費120元。
(三)典型意義:誠實守信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業主委員會是否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近幾年,由于傳統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激化,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收費率低,無法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最終撤出小區管理,或是業主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而將其“趕”出小區。這就造成小區無人管理的情況,為維護整潔、安全、和諧的小區環境,就出現了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小區的情況。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在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法院主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對于類似業主委員會自管這種物業模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立案、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都會遇到問題,也加大案件審理難度。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見,法律賦予業主對所居住的小區的物業管理予以選擇的權利,業主有權對所居住小區進行自治管理。出于保護當事人合理訴求的考慮,同時業主委員會自管小區有利于營造舒適安全的環境,有利于維護小區和諧穩定的角度考慮,我們對現階段業主委員會自管模式中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予以認定。